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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公房资源配置管理实施意见(师大党发[2014]12号)
2015-11-25 14: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公平配置学校公房资源,提高公房资源的使用率和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天津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08〕92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公房资源配置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激励贡献、突出共享、提高效益”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公房资源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激励和保障作用。
    第三条 公房资源配置依据“对应任务、核算成本、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工作思路,推进公房资源配置与承担工作任务紧密结合,不断提高公房资源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空间布局更加适合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章 配置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公房资源配置管理采用归口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日常使用管理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制。
    第五条 国资处作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公房资源配置基本原则和工作思路,提出分类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公房资源具体配置方案及考核评价标准,监督管理各类公房资源的使用状况,代表学校行使公房资源权属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职能处室作为公房分类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相应类别公房资源配置总量和配置原则提出具体配置方案和考核评价标准,负责管理相应公房使用的考核评价,以及具体使用单位提出公房需求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七条 公房资源分类及管理部门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房屋使用功能,公房资源分成四大类,即办公类、教学类、科研类、后勤保障类,分类管理部门如下:
    (一)办公类用房是指机关、业务服务单位、各专业学院所使用的各种管理服务型用房,管理部门为国资处。
    (二)教学类用房是指用于依据学生培养方案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的各种用房,管理部门为教务处。
    (三)科研类用房是指各类科研平台、科研机构及专用于从事学术活动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各种用房。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类用房管理部门为社科处,理工科科研类用房管理部门为科技处,高端人才工作用房管理部门为人事处,学科建设工作用房管理部门为学科办。
    (四)后勤保障类用房是指用于学校运行保障的基础设施及服务师生生活的各种用房,管理部门为后勤处。
    第八条 办公类用房应严格标准,突出简朴;教学类用房应合理使用,突出效率;科研类用房应体现激励、突出效益;后勤保障类用房应完善功能,突出服务。

                                                       第三章 配置比例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公房资源总量,对各类公房使用进行规划和布局调整,由各专业学院直接管理使用的公房在空间布局上相对集中。
    第十条 公房资源总量是学校权属下的所有公房资源。学校教学科研用房核算总量是以主校区的雅艺楼、立教楼、博理楼、明理楼、兴文楼、劝学楼、图书信息中心C区面积之和为核算基数。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公房资源配置比例为:办公类用房控制在教学科研用房总量的13%;教学类用房掌握在教学科研用房总量的60%;科研类用房不低于教学科研用房总量的20%;各楼物业管理用房及事业发展预留用房占教学科研用房总量的7%。

                                                  第四章 办公类用房配置

    第十二条 各单位管理人员日常工作办公室面积一律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执行。各学院和具有窗口服务功能的机关处室或业务服务单位,应为服务师生办事提供必要的空间。
    第十三条 机关及业务服务单位办公类用房配置标准:
    (一)机关和业务服务单位办公室面积根据人事处核准的实际在岗人数进行核算。
    (二)档案室、保密室等办公辅助专项用房配置从严控制,会议室、接待室、活动室、会客室、谈话室等实行共享。
    第十四条 专业学院办公类用房配置标准:
    (一)各专业学院所使用的办公类用房按400㎡+折合普通全日制在校生数×0.2㎡整体核算切块配置给各学院,对承担全校性公共课的学院在办公类用房配置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用房。
    (二)各专业学院所使用的办公类用房包括办公室、教研室、休息室、会议室、阅览室、库房、活动室等。各专业学院一般情况下不再保留和新建图书资料室或图书分馆,现存图书资料全部归集学校图书馆以实现全校共享,确属教学科研需要的学院可以保留教师阅览室,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建设学科特色的资料室,所需房屋一律纳入本学院办公类用房或科研类学科建设用房。
    (三)各专业学院所使用的办公类用房由学院统一调配使用,应优先保障专业教师的教研、导学、备课、休息等功能用房。各学院办公类用房可以调剂为教学科研用房,不得将教学科研类用房调剂为办公类用房。
    第十五条 办公类用房具体配置实施细则学校另行出台。

                                                   第五章 教学类用房配置

    第十六条 教学类用房以学年综合使用率作为增减配置的基本依据,以提高全校教学资源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益。
    (一)各类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教学机房等全校共享教学类用房由教务处教学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管理,最大限度实现全校共享,原则上各学院不再保留和新建此类教学资源。
    (二)各类专业教室、专业教学实验室等专业性较强的教学用房由相关学院负责日常管理使用。
    (三)学校根据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配置教学用房,明确教学类用房的使用率,各单位教学类用房按照全学年综合平均使用率不低于60%的标准配置,以实现较高的使用率。
    (四)研究生培养所需教学类用房纳入教务处和相关学院所管理的教学类或科研类用房内解决。学校为承担博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院增加配置40㎡专用研讨室,由相关学院负责日常使用管理;为承担MBA、MPA教育任务的学院各配置不小于100㎡专用教室,由该学院安排教学使用,空余时间安排学院其它任务。
    第十七条 教学类用房具体配置实施细则学校另行出台。

                                                  第六章 科研类用房配

    第十八条 人文社科类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和天津市教委认定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用房配置面积按照认定机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承担国家级纵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机构或负责人项目用房由社科处根据学校科研类用房总量确定配置面积。
    第十九条 理工类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用房配置面积按照认定机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承担国家级及省部级纵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机构或负责人项目用房由科技处根据学校科研类用房总量确定配置面积。
    第二十条 学校为重点学科增加配置学科建设工作用房,国家级重点学科暂定配置100㎡,省部级重点学科暂定配置80㎡,省部级重点培育学科暂定配置50㎡。学校将根据学科建设发展情况和科研类用房总量调整重点学科建设用房。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高端人才增加配备专用工作室,国家级高端人才配置20㎡/人,省部级高端人才配置15㎡/人;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配备30㎡专用科研工作室;秘书处设在我校的全国或天津市一级学会配置20㎡工作用房;校管独立编制的科研机构配置200㎡的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青年教师积极投身科研,对青年教师学校将制定激励性的科研用房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共享程度较高的分析测试平台。按照学科专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学校论证后提出配置面积及建制标准,实行学校与委托学院共同管理的模式。
    第二十四条 科研类用房全部实行收取资源调节费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科研类用房具体配置实施细则学校另行出台。

                                                    第七章 配置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校各公房使用单位,按照各类公房使用管理规定及学校配置的公房数量,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使用管理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房资源配置调整期限与学校人员聘用期限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的使用状态。具体使用单位提出公房调整需求,应向分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分类管理部门依据规定进行审批,并报国资处办理相关手续。如遇到承担任务发生较大变化或出现特殊需要而必须调整公房数量、功能、布局时,由分类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国资处,国资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公房资源使用,实行任务职责承诺书制度。明确各公房使用管理单位在安全、依法依规使用等方面的责任及对所用房屋用途变更、修缮拆改等提出明确要求。学校各类房屋改造修缮工程须经后勤处批准后方可立项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会议中心、音乐厅、体育馆、体育场、教工活动中心、学生活动中心、逸夫楼等全校共享程度较高的场馆在完成相应教学任务之外,学校实行统一配额使用管理,相应实施细则另行出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八里台校区公房资源配置使用按照本实施意见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中的配置标准面积为可有效使用房间的“使用面积”。
    第三十二条 各物业单位管理服务用房标准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后勤保障类用房管理办法将另行制订出台。
    第三十四条 凡学校之前下发的各类公房管理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符的一律依照本文件内容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图   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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