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学校的权益,根据《天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08]21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六条 学校流动资产的处置由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 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 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九条 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出售、出让、 转让和置换 第十一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十三条 置换是指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十四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上缴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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