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系统化和规范化,提高资产及其购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置是指学校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业务服务单位(以下通称“各单位”),通过调剂、租赁、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以下简称“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固定资产及批量的低值耐用品和耗材的购置行为,通过购置服务方式进行租赁的行为也参照本办法执行,调剂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学校事业整体发展规划,与使用单位履行职能的功能需要相适应; (二)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调剂优先,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与使用效率和效益结合的原则; (五)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六)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各单位资产配置实行统一的论证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及相关操作规程,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配置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校内使用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无法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其它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逐步实现标准化配置。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天津市经济状况及学校事业发展等因素制定各类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分为预算内资产配置与预算外资产配置两类。 (一)预算内资产配置是指配置经费来源为学校预算经费和各类专项投资经费等; (二)预算外资产配置是指配置经费为学校追加预算以及各类科研经费等。 第十条 预算内资产配置审批程序: (一)编报预算内资产配置计划。各单位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预算内资产配置计划,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核。 (二)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固定资产配置计划进行论证、初审。 (三)批复资产配置计划。学校根据论证结果,结合学校发展需求,批复资产配置计划。 (四)组织落实。各单位资产配置计划通过论证和审批后方可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或专项投资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提出计划外资产购置申请,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二)各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审核预算外资产配置计划,并提出审批意见。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经过相关论证程序后签署意见并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根据资产配置额度,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批复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二条 经过审批的资产配置计划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购置。 第十三条 学校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购置,需按照天津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需要对已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进行调整时,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购置行为,学校不予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学校部署的专项工作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程序申报。 第十七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暂未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严格执行论证、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